(一)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问责工作;
2、决定是否对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行政问责;
3、审议对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调查报告;
4、对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作出行政问责的处理决定;
5、决定是否受理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对象的复核申请;
(二)监察机关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监督各部门的行政问责工作;
2、调查、处理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过错投诉;
3、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问责的申诉复核工作;
(三)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对本部门管辖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工作。
前款所列的行政机关为行政问责机构,负责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问责的有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政府(管委会)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各部门应当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应当严格履职,严格依法行政,主动接受监督,认真配合问责工作。行政问责应当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和职务升降挂钩。
第二章 行政问责范围
第七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四)违反人事管理规定,擅自决定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事项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信用担保或者处置国有资产等,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等财物损失的;
(六)因决策不当,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七)因错误决策,造成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严重污染等重大事件的;
(八)因突发公共事件未及时采取正当措施,致使应当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