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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该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具体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二十九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向社会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检查;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涉嫌违纪的,除视情节轻重进行行政问责外,还应当承担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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