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国和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市创建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及检查验收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㈡依法行政,严惩违法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㈢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㈣加强沟通,开展督查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每15天向市创建办报送一次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动态和有关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等。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市创建办报送工作总结,在2009年1月9日之前和2009年3月5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2009年4月1日之前向市创建办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3、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市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工作。2009年4月上旬,市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