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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18、对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的个体私营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自产自销农产品征增值税。

  19、个体私营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奖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并经税务部门核准,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失地农民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经营从业者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三、进一步完善扶持和服务体系

  21、人民银行、中小企业、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工商联等部门(单位)应专门设立个体私营企业信息网页,逐步开发建立市、县两级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联动服务。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

  22、在各级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发布制度,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等信息,解决个私企业政策技术、市场信息不灵、交流渠道不畅等问题。

  23、对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个体私营企业,开展企业注册、税务登记、产品试制、人才培训、市场策划、技术开发、形象设计、营销管理等方面的创业辅导服务,提供产权交易、人才交流、招商引资、法律法规等专项服务。

  24、市人事、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把个体私营经济人才工作纳入全市人才长远规划,根据个体私营企业发展需要,编制人才需求计划,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引导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有一定管理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人员,与个体私营企业对接,在原单位身份不变,待遇不变,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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