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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25、充分发挥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个体私营企业培训基地,有针对性地开设专门课程,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自身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26、金融机构和工商、国税、地税、质检等部门应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为主要环节,建立和完善旨在服务个体私营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并根据市信用数据整合计划的安排和统一的征信目录,及时将本行业本单位的个体私营企业信用信息汇集到“信用新余”信息系统数据总库,依托“信用新余”信息系统统一信用数据交换和服务平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27、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28、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29、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时、足额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30、个体私营企业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1、支持各类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以独资、股份制或会员制等形式,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

  32、鼓励个体私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多渠道、多层次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解决其贷款难的问题。对担保机构开展信用担保的个体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应为其依法办理股权出质、股权转让等登记事项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33、市、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应把个体私营企业纳入信用担保服务范畴,对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开展信用担保服务业务。

  四、进一步提升个私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34、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对其在申报科技项目、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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