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是否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安规定将应急救援预案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5.新建、改扩建生产线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其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四超”(超员、超量、超产、超时)现象和“三违”(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销售)行为;生产线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历次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中提出的隐患及问题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6.民爆物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否按规定及时备案;淘汰生产线及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销爆处理;相关生产线是否按原国防科工委民爆局提出的“三个指导意见”进行了整改;生产区和总库区是否按规定做到了有效监控;民爆物品仓库是否有存放来历不明爆炸物品的现象;避雷设施有无当地气象部门颁发的检测证书和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有无当地消防部门颁发的验收证书及检测报告;工库房等建筑物是否符合新规范的要求;试验场的试验和销毁场的销毁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归档。
(二)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民爆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对本地区的民爆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本地区的民爆企业进行了检查和督促整改。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现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的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民爆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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