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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组织协调对当地民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具体由省国防科工办统一领导,省民爆器材管理局和各市、县安监部门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省民爆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历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企业及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建设、销售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建设、销售行为,并主动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省国防科工办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将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和民爆物品销售条件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的安全。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民爆企业(厂点)进行无一遗漏的全面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没有相关证照而进行生产、建设、销售的,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依法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手续)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证照(手续)不全的民爆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手续)齐全,符合安全生产和销售条件的,列入正常民爆企业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的民爆企业,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造册登记,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民爆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三类民爆企业的名单在本市、本县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对三类民爆企业采取整治措施的落实。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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