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步骤
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市、县要科学部署、广泛进行宣传工作,成立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省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员、资金,建立完善的责任制,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通过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和发动,使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广大群众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企业都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省建设厅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制订专项整治方案,自查本单位及所属在建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各检查工作组对各市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市、县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施工的在建工程依法查处的落实情况、对非法生产经营和存在重大隐患的市政公用设施关闭取缔的落实情况、对因证照不全停工整改、停运整顿的整改情况、对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市、县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市、县和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市、县,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建设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省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市政公用运营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市政府要组织指导各县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省、市联合检查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项目部、班组和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市、县要制订严密的建设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省建设系统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所有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