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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内所有道路运输企业(业户)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政府要将道路运输企业(业户)的名单在本市、本县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企业(业户)予以坚决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业整顿的,要严格监督,确保停业整顿。对拒不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的11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检查时,要吸收当地县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将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政府上报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政府所报的取缔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查看对已列入取缔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道路运输企业(业户),不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政府所报的已停业整顿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进行停业整顿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经过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营运条件的,应列入取缔名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对因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业整顿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营运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设区的市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营运;对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营运条件的,也要列入取缔名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对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营运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道路运输企业(业户)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个体),督促其依法搞好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业户)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营运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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