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上施工的现象;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允许车辆通行的现象;通行车辆的道路是否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对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落实”。尚未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是否责令道路养管部门进行了整治,道路养管部门在整治结束前是否采取临时性的安全措施。
7.是否建立健全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检查整治的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所有运输企业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式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和各运输企业自查自整阶段(3个月)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运输企业(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运输企业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公布和签字上报。
所有运输企业都要自查本企业、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驻晋中央及省属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各运输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