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证照齐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单位,要列入正常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的所有运输企业,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三类单位的名单在本市、本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列入停驶或取缔名单的单位,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停驶标准逐一实施停驶或取缔,并加强停驶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驶停业整顿的单位,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凡拒不停驶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运输经营的单位,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省直各厅(局)的监管人员和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省内外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相应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若干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市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市、县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到各县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单位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政府上报的三类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政府所报的停驶或取缔的各运输企业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停驶或取缔名单的各运输企业是否真正实施了停驶或取缔;检查停驶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停驶或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停驶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政府上报的停驶或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运输企业,要依法追究非法运输企业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政府所报的已停驶停业整顿的运输企业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驶停业整顿的每个运输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运输企业,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应列入停驶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停驶;对于证照虽然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驶停业整顿的运输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运输或车辆使用;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也要列入停驶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停驶。
3.对照县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运输经营的各运输企业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运输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企业,监督其依法搞好运输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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