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将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5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的小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照省政府要求,市及各县(市)、区级财政要尽快设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年度新增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借鉴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奖励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管委员会要统筹运作6000万的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力争为创业者提供3亿元银行贷款担保,每年孵化1000个创业项目。各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
七、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稳妥推动民间借贷合法运行和规范发展,各县(市)、区组建的信用担保公司应将中小企业纳入主要服务对象。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市人民银行、徐州银监分局和徐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银企对接交流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加大对企业境内外上市的引导、培育力度,择优选择50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中小企业作为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扶持指导。鼓励和帮助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积极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试点工作。
八、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在办理各类注册、年检、更换证照等环节要简化程序,杜绝不合理收费。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的要求,加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对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严禁各种形式的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益,在经济交往中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