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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9〕10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无锡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充分调动部门、单位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积极性,不断壮大市本级财政实力,保证财政收支平衡,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原则,将考核管理与征管质量挂钩,逐步从单纯考核征收数量转变为重点考核征收质量,从单纯考核结果转变为重点考核日常征收管理过程,对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单位强化征管的积极性。

  二、考核对象

  负责征收或代征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

  三、考核范围

  (一)政府非税收入

  1.政府专项资金;

  2.单位非税收入。

  (二)政府调节基金

  四、考核办法

  (一)政府非税收入考核

  1.政府专项资金

  (1)政府专项资金考核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24号)的有关规定。

  (2)设立社会保障基金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工作奖。社会保障基金确保收支平衡;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净收益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各给予一次性手续费50万元。

  2.单位非税收入考核

  (1)行政机关类,包括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对完成年度收入任务的,给予实际统筹数10%的手续费。非税收入超收部分,除按规定的比例上缴政府调节基金外,其余部分的50%用于项目追加,50%上缴预算统筹。

  (2)财政补助类,包括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超收部分,除按规定的比例上缴政府调节基金外,再按20%的比例上缴政府调节基金,其余部分用于弥补正常经费不足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另外50%部分可用于项目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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