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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财税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一般预算收入赶超兄弟城市对应各区”指标的考核办法:根据各区一般预算收入年度完成额与兄弟城市对应各区的比对情况进行奖励,领先金额比上年扩大10%(含)以内或落后金额比上年缩小10%(含)以内部分,一次性奖励50万元;领先金额比上年扩大10%以上或落后金额比上年缩小10%以上部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以上累计应得奖励金额每个地区不超过1000万元。半年度和年度终了分别进行考核,年终统一结算。根据考核结果,半年度完成考核目标的,予以兑现部分奖励;年度完成考核目标的,予以100%兑现;未完成的,剩余奖励不予以兑现。

  (二)对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建立征收业务经费奖励补助资金兑现与考核挂钩的奖惩机制。

  1.对国税部门,核定预算内外征收业务经费奖励补助资金基数,并分摊到每月。根据国税部门征收一般预算收入累计增幅超苏南五市平均水平情况,分档按月考核,完成考核目标的,予以100%兑现;未完成的,按50%兑现当月基数,以后均不再补。达到全省条线平均水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增加30万元奖励。

  2.对地税部门,按照当年市级机关部门预算水平,编制市地税部门当年部门预算。根据地税部门征收一般预算收入累计增幅超苏南五市平均水平情况,分档按月考核,未达到苏南五市平均水平的,按当年市级机关部门预算水平,保证地税部门基本支出;超苏南五市平均水平的,按2007年财政实际支付地税部门支出额度,安排当月用款,差额部分不再补。达到全省条线平均水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增加30万元奖励;同时,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地税事业发展需要安排专项支出。

  非税收入征收手续费按规定计提,计提额与业务经费一并计入总额控制,纳入考核。地税部门所得经费中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的费用严格按有关文件执行,其余部分用于地税部门的日常经费,包括设备购置、征管费用等事业发展需要。重大基本建设等专项支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在控制总额外另行安排。如遇人员增加、调资、公用经费调整等国家规定的增人增资因素,同步调整地税局部门预算。

  3.对财政部门,核定非税收入征收手续费基数,并分摊到每月,根据财政部门征收一般预算收入累计增幅超苏南五市平均水平情况,分档按月考核,完成考核目标的,予以100%兑现;未完成的,按50%兑现当月基数,以后均不再补。达到全省条线平均水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增加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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