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市县政府批准,由其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根据《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机关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对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并及时审查。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备案机关应通知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制定机关逾期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备案机关予以撤销或废止,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逐步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监督。
(十六)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在2009年对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今后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行政执法
(十七)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凡法律、法规、规章对层级管理规定不明确的,或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缺位执法问题。继续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开展的市县,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向纵深发展;准备开展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尽快完善条件,推动这项工作。继续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转变服务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行政机关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