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发[2009]1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对《
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6]6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
二、第七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外地驻宁机构到市经协办办理登记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地主办单位关于设立驻宁机构的书面公函原件(公函的内容包括:拟设立驻宁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
(二)外地主办单位出具的驻宁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
(三)外地驻宁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外地主办单位有效证照复印件;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正本复印件)。
三、第八条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市经协办在外地驻宁机构提供材料齐全后发给《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备案登记证》。备案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
四、第六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外地驻宁机构在办理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时,相关部门需要出具证明的,外地驻宁机构可持《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备案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
五、第九条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外地驻宁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促进地区间合作与交流,发展区域经济;
(二)组织开展物资、人才、技术、文化交流、科技研发及市场拓展活动;
(三)收集、整理和交流地区间政务、经济、市场、项目等方面的信息;
(四)完成派出部门和单位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六、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外地驻宁机构应依法维护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