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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8日)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3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认定管理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08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08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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