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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2009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

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9日发布 根据2009年1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1号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南京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地驻宁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维护本市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外地驻宁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本市与外地联系和合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外地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负责外地驻宁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可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下属行政机关;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 外地驻宁机构到市经协办办理登记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地主办单位关于设立驻宁机构的书面公函原件(公函的内容包括:拟设立驻宁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

  (二)外地主办单位出具的驻宁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

  (三)外地驻宁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外地主办单位有效证照复印件;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正本复印件)。

  第六条 市经协办在外地驻宁机构提供材料齐全后发给《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备案登记证》。备案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七条 新设立的外地驻宁机构在办理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时,相关部门需要出具证明的,外地驻宁机构可持《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备案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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