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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为做好2009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2009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达20多万人,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占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一半以上。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能力减弱,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减少,2009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较大压力和困难。

  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这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保证,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深刻认识当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力争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与去年基本持平,并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获得良好的就业服务。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一)进一步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策。重点落实好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益保障、创业扶持,以及为参加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考试的毕业生加分等政策,为服务期满毕业生提供周到的就业服务。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考时,安排专门职位招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省和设区市党政机关招考公务员要确保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招录岗位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省人事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的毕业生落户和人事代理等提供方便。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各设区市要取消落户限制。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新兴服务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牵头单位:省人事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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