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调动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的节水积极性,推进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的奖励。
二、评选条件
(一)节水先进企业(单位)。
1.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逐级下达计划供水指标并落实到基层单位,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供水指标或单位用水量低于杭州市或行业用水定额;
2.有健全的用水制度、准确的计量手段、科学的节水措施,并有专人负责节水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节水统计报表的上报;
3.完成水平衡测试,落实节水整改项目,取得较好节水效果;
4.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取得显著节水成效;
5.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管网漏失率低于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计量水表达到国家规定的强检要求,计量精度抽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按期准确抄表计量;单位用水户口径在DN50以上的远传水表安装率达到30%,且每年的安装率增长10%;
6.积极实施间接冷却水循环、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工艺用水回用、再生水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雨水收集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后利用等节水工程项目,并取得显著节水成效。
以上条款中,第1、2款为评比节水先进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其他条款为评选先进的优先考虑条件。
(二)节水先进个人。
1.在节水宣传、管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有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