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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河北省政府令
(〔2009〕第3号)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地区居民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除外。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屠宰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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