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损害。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或3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害。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较大损害。
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境内发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联动有序、保障有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一致、信息共享。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甘肃保监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外办、省气象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队长兼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