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向市州政府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事发地市州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指导处置,同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3.2 信息共享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3.2.1 事故发生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和联动机制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3.2.2 现场情况信息
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掌握的最新信息,决定是否增加联动单位,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3.2.3 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3.2.4 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3.2.5 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公路交通部门共享。
3.2.6 事故信息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同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同级政府。
需要对外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后发布。
3.3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响应程序
3.3.1 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省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现场抢救指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的省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到达现场的省公安厅负责人和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到达现场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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