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新闻报道
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新闻信息时,由情报信息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报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同意后发布;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领导组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3.6 应急结束
现场抢救工作结束后由现场抢救领导组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宣布应急结束,安排后期处置工作。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解决。
4.2 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未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发地政府垫付。
4.3 社会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4.4 调查总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总结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人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省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到位。
5.2 车辆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根据辖区内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车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3 设备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和器材。
5.4 经费保障
在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尚未颁布实施前,由省政府和各市州政府组织本级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等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6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