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主要是督促检查省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适时上报落实情况,具体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四)加强对省人大、省政协有关意见建议和省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省人大、省政协有关意见建议和省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接收,需省政府研究决定的,要及时提请省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需市州和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分解相关市州和部门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要适时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视察检查,或与省人大、省政协联合召开督办会等形式,进行督促催办,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五)加强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上级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以及给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批示件,需要报告和反馈办理结果的,应作为急件分别送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阅批,指定分管负责人牵头办理,并按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以政府或部门名义直接上报相关领导同志。
三、健全制度,建立督促检查长效机制。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坚持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的原则,构建自上而下逐级抓落实的督促检查责任体系。对督促检查事项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涉及多个单位的,还要进一步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其职责。要尽快建立重点工作绩效评估和考核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二)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对上级政府发布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上级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对有时限要求的,要按时办结并报告;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对确需延长报告时限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市州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抓得紧、落实情况好的要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
(四)完善工作联系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畅通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网络,实现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联动。强化对基层督促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