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程序:
(一)市长、副市长提出决策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提交议题,启动决策程序;
(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各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交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杭州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交市政府办公厅汇总。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组织征集决策事项建议,拟定方案,并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上述决策事项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四、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拟定决策方案草案。
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
对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将决策事项提交市政府审议前一般应按下列规定事先征求意见,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一)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征求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本级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和公众的意见,确保利益相关群体尤其是残疾人、失业者、“新杭州人”等社会群体的意见平等表达;
(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六、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的决策,要事先依法组织听证。决策听证会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召开,并在听证会举行前10个工作日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七、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听证会举行前5个工作日,应当告知听证会代表拟提交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