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五、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规定,属强制采购类别和优先采购类别的节能产品,应分别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审核管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凡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其中技术、经济评审专家应占到2/3以上,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必须在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认证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向财政部门推荐评审专家,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七、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单独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具体运作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布。《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甘肃省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为我省指定的免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全省所有的采购信息必须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发布。

  九、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系指省本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省政府授权市州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采购法》,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