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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上述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并根据已经先期考核和公示的高校的要求填报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继续做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经教育部同意,2009年继续实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依法自主招生”)。2009年,共有21所院校开展 “依法自主招生”工作,其招生考试办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学〔2008〕95号)执行。未被“依法自主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被录取的学生,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
  (五)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毕业生的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办法与2008年一致
  1.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2009年5月份举行的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以下简称“三校生”高考)或6月份举行的全国统考,两者只能择一,不得兼选。
  2.本市2009年5月份举行的“三校生”高考科目设置为“3+2”。其中,“3”为语文、数学和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外语设听力部分,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专业技能课科目,由招生高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专业技能课考试科目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全国统考。
  4.2009年5月份“三校生”高考的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六)关于2010年的春季招考
  各校要在圆满完成2009年秋季招考工作的基础上,系统、科学地研究2010年春季高考的模式,逐步探索“春季高考,秋季入学”的招考新模式。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对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国家相关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内容,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予以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
  2.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附件1: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全国统考

一、学校全称

 

二、校址

校本部:                     

    校区: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九、录取规则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证书种类

 

十二、联系电话

 

十三、投诉电话

 

十四、网址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十六、其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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