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商务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北京市将于近期启动家电下乡工作。目前,我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招标工作正在进行。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由涉及家电下乡工作的13个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现就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
商务部、财政部、工信部招标确定我市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区(县)商务局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二、销售网点备案的程序和方式
(一)销售企业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
(二)销售企业要以区(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销售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诺书以及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到网点所在地的区(县)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
(三)区(县)商务局在接到销售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审查资料,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将相关备案资料存档。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四)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销售网点要与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诺书》。
(五)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区(县)商务局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