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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销售企业应主动向区(县)商务局部门申请网点备案,自觉接受区(县)商务局的协调和管理,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同时,销售企业要配合区(县)商务局积极开展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和服务咨询,加强对备案销售网点的督导,确保网点规范经营,为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提供优质服务。备案销售网点发生不按规定及时录入销售信息等违规行为,影响农民申领补贴的,由授权的销售企业承担责任。

  (二)区(县)商务局要积极受理销售企业的网点备案申请,在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的基础上,要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能,尽快完成当地销售网点的集中备案工作。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三)区(县)商务局要加强对备案网点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区(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四)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区(县)商务局督促销售企业组织备案网点的培训。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

  2、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诺书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

     区(县)
  销售企业全称(盖章):

销售网点名称

与企业关系

级 别

营业

面积

(㎡)

工作

人员

(人)

是否配备联网设备

是否开具税务发票

主营产品

详细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直营

加盟

授权

县级

乡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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