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关注企业实施裁员的基本情况,指导企业妥善实施裁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裁员动态上报制度,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区辖内用人单位裁员的情况。
五、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
二、受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回执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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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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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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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隶属系统或所属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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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电话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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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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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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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裁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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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 男性: 人;女性: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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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本市户籍: 人;非本市户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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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全体职工
比例
| %
| 裁员拟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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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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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主要理由:
企业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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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或职工方对裁员的主要意见:
工会或职工代表签名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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