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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09]2号)


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对2008年底前按照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236元的人员,其增加养老金应不低于每人每月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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