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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沪交〔2009〕4号)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货运出租专业委员会:
  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以及本市已建立的货运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规定,按照市物价局通知(沪价公〔2008〕027号)精神,现决定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的起租价,具体要求如下:
  载质量为0.6吨车由现行22元调整为20元;
  载质量为0.9吨车由现行27元调整为25元。
  货运出租汽车的其他计费规定不作调整。
  自2009年1月16日起,运营车辆均按以上调整后的运价执行。请你们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完成货运出租车辆计价器的调整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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