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闽政文〔2009〕29号)


福州、厦门、莆田、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开放范围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福州港口岸

  长乐海星造船厂码头,中盈港务公司青州8号泊位,福建鑫通码头有限公司码头3、4号泊位。

  二、厦门港口岸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