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照市、区财政体制,统筹辖区城维费的管理,多形式、多渠道地筹措资金,以确保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投入。
6.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四)区城管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的办法、条例、规定、意见、方案等。
2.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规划、计划、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做好协调、指导、服务、督检和考核工作。
4.负责本区管辖的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的管理工作。
5.负责督促检查、协调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乡)和公共户单位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布置的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和其他业务。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
1.宣传有关城市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动员和组织辖区驻地单位、广大社区党员、积极分子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2.统筹安排街道财政,按比例提取城市管理经费,确保辖区城市管理经费的开支。
3.负责辖区道路、院落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化美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环境和卫生达标活动。
4.负责实施辖区内城市综合执法十个方面的执法工作。
5.参加检查、督促辖区新建住宅的公共建筑、市政设施、配套项目的落实、验收工作。
6.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对居住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统一管理标准
结合目前我市的现状,考虑到各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差异,从2009年1月起,在各区城市管理工作中,首先对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标准,其他逐年推进。具体标准如下:
(一)主干道环境管理标准
1.环境卫生管理
(1)每日的清扫作业在清晨7.00(夏)7.30(冬)分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2)全天候巡回保洁,路面见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