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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支持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实行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1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要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把与担保当事人的关系建立在法律基础上,控制法律风险;要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产品,控制信用风险。

  1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

  1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措施、开展担保业务、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不得向社会集资和直接发放贷款,要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18.担保机构要加大人才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拓展业务范围,创新担保产品。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19.建立对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机制。对注册、税收登记、备案均在贵阳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按一定标准给予风险准备金补助:

  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

  (2)依法设立时间超过1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1年以上且担保的中小企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当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5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或为贵阳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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