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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支持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补助标准:

  (1)对当年担保总额达到6000万元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总额0.3%的补助;

  (2)对当年担保总额超过6000万元不到9000万元的,给予0.4%的补助;

  (3)对当年担保总额超过9000万元以上的,给予0.5%的补助;

  (4)对单一担保机构的补助总额最高为80万元。

  20.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的补偿机制,按照“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的原则,对符合本意见第19条条件的担保机构当年形成的贵阳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担保机构追索程序终结后无法追回的部分,由协作银行提出证明,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先由担保机构的风险资金和利润进行清偿,余额由担保机构税收所在地的区(县、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市财政按照区(县、市)财政补助金额的50%从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对区(县、市)进行补助。

  2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2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3.对贵阳市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解决;各区(县、市)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用于扶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追加投入,具体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和担保代偿损失等。

  24.建立政、银、企协商机制,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防范和化解贷款和担保风险。

  25.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做好监管的同时,积极为担保机构服务。

  26.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担保机构提供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证明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按规定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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