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初中阶段各学年体育课均免修或初中阶段最后学期体育课免修的考生,原则上不再参加区县组织的统一体育考试,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免考手续。如上述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好转且准备参加统一体育考试,须由考生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能恢复剧烈运动的证明,经学校和区县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参加统一体育考试。在初中阶段体育课均未免修,但毕业体检时发现患有心肺功能等严重器质性疾病的,本着对考生负责的精神,考生不应参加统一体育考试,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免考手续。
2.因残疾或伤病,丧失运动能力或不能、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考生,经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证明,可免予体育考试。免考应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见附件2),经班主任、任课体育教师和卫生保健教师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核批准,并报区县招办备案。申请表及审批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3.区县组织统一体育考试时,因临时临场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考场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考。缓考者应另行参加补考,补考仅限一次。
(七)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
1.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
2.因伤病原因获准免考的学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学籍所在区县学生日常体育考核平均分和体育统一考试满分的50%(即5分)计算。
(八)关于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报考以及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跨区县报考学校的学生的体育考试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报考的学生以及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应提供其在外省市就读学校或在本市原就读学校参加体育教学、健身锻炼活动、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评价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区县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按实际情况计算日常考核分,同时,上述毕业生应参加2009年的体育统一考试,按照其成绩计算其体育考试分值。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返沪参加体育统一考试的,由学生或其家长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其体育统一考试分值以满分的50%(即5分)计算。
跨区县报考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日常考核成绩和体育统一考试成绩由学籍所在学校和区县予以评定,由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将其体育考试成绩转送其报考区县的中招办。
四、统一体育考试的组织实施方式
由各区县结合学校分布和考生规模的实际情况,在体育考试项目标准和要求实行统一的前提下,制定本区县的体育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可采用时间、地点和人员相对集中统一的组织实施方式,或采用必测项目由区县统一组织考试,选测项目由区县组成专业队伍分别深入预案确定的具有测试场地器材条件的学校分散就近考试等组织实施方式。游泳项目可组织学生分批有序前往指定的场馆进行专项测试。
五、体育考试组织实施的总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体育考试工作的领导。市教委成立上海市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方案,进行协调和指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相应成立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区县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职责,配备工作人员,积极与体育、卫生和公安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合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应成立体育考试仲裁小组,负责处理本地区体育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宜。
(二)规范有序实施体育考试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纪律教育和技术培训,严格考场纪律监督,确保考试工作公正、公平、规范和平稳地实施。要周密、细致、有序地组织和安排学生参加体育考试,场地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各考试项目应认真做好测试学生检录工作,项目测试成绩应向学生当场公布并确认。对学生开展关爱生命教育,做好测试工作各环节安全保障和服务保障,制定各项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男生1000米和女生800米跑原则上应安排在当天各测试项目的最后进行,长跑之前应对学生加强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提示,在长跑途中和跑后要加强学生体征的观察,予以相应的指导或保护。各区县的体育考试工作(包括补考)应在4月底全部完成。
(四)建立学生体育考试复核和仲裁制度。学生对学校给予的日常考核评价分数有异议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天内向学校书面提出申请,由学校予以复核。学生对区县统一体育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本人应在测试现场向测试裁判反映或向区县体育考试仲裁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由仲裁小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仲裁。逾时不再受理。
(五)实施学生体育考试阳光工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并设立招生工作咨询和监督电话。对于在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情况,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对于发生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落实经费保障。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经费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事业费内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