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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由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由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的通知
(厦府办〔2009〕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方便行政相对人和规范行政审批收件、受理和送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推行行政审批由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项目较多或业务量较大的实施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审批统一办理窗口或办事大厅(以下统称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项目和业务量较少的实施机关,可以暂不设立行政审批统一办理窗口。

  二、暂不设立行政审批统一办理窗口的单位,应当根据便民、效能和规范的原则,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并采取措施规范收件、受理和送达。

  三、实行统一受理和送达的事项主要包括各实施机关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所涉及的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法定备案事项。

  四、为便于监督和管理,对已进驻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等综合性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的审批业务,原则上维持不变,继续由其统一受理,各单位不再多头受理。对尚未进驻综合性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的相关联的审批业务,各单位应当从便民的角度,进驻相应的审批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已经实行由窗口统一受理的单位,不得采取由窗口和业务处室多头受理方式办理审批业务,也不得由窗口统一受理后,再由业务处室采取“体外循环”方式进行退补件和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五、各实施机关要加强窗口自身建设,合理配置窗口工作人员,选派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到窗口办理业务,保证在正常工作时日内都能够及时办理行政审批业务。同时,要理顺好业务处室和对外窗口的关系,合理划分窗口人员与业务处室权限,可根据情况决定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指定由窗口专人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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