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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两高”《意见》,深入开展防治商业贿赂宣传教育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两高”《意见》,深入开展防治商业贿赂宣传教育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本市卫生系统要结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两高”《意见》,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本市卫生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法制意识。现将组织开展“两高”《意见》宣传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清罪与非罪界限,强化遵纪守法意识
  (一)教育医务人员认真把握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及认定。医药购销领域还存在着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现象,要教育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两高”《意见》,强化遵纪守法意识,把握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及认定。“两高”《意见》对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对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也属商业贿赂。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意见》还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及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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