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大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电子信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列入国家、省和市的重点项目,优先予以信贷支持。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电子信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电子信息企业筹措资金创造担保条件。
(十四)发展电子信息产业风险投资事业。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省组建支持信息产业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公司。积极探索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本三方共同创建风险投资基金的模式。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融资,支持电子信息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专项债券或项目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十五)突出产业集群招商。积极探索产业集群项目联合招商的模式,鼓励外商和省外资金投资发展产业关联配套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集群项目。各市要加强对产业集群招商的领导,加强对重大引进项目的跟踪协调和服务,促进项目尽快投产达效。
(十六)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我省投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或创办电子信息企业。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前提下,优先保障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他项目用地可视情况采取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依法分期缴纳。
七、加强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深化信息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制度。把实际贡献作为职称评审的主导条件,对从事信息技术或产品研发取得科研成果或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人员,可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条件的可以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十八)促进信息技术人才培养。鼓励信息产业基地(园区)与示范性软件学院、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加强联合,建立集教学、科研、开发和生产一体化的产学研基地。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信息技术教学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建立信息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对国内外相关培训机构以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的形式成立培训机构给予审批便利,培训单位可根据培养成本和市场需求,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行合理收费。
八、优化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公共环境
(十九)加大政府对电子信息产业的投入。省财政根据财力,逐步加大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合理调配现有各项扶持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