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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就业促进法》,统筹城乡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加快推进“劳有所得”五年行动计划,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创业主体,鼓励自主创业

  1.扩大覆盖范围,拓展创业主体。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可享受我市各项创业优惠政策。重点鼓励和支持城镇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业复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他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创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加强宣传引导,培育创业意识。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促进创业的相关政策,营造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和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通过表彰成功创业者和宣传创业典型,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3.分析主体优势,分类引导创业。在全面放宽创业主体扶持范围后,各级各部门要立足本地本部门工作职责,认真分析各类创业主体的知识结构、技能水平、市场经验、年龄结构、自有资金、经营场地等创业要素,实行分类引导的原则,指导各类创业主体立足自身实际实现创业。(责任单位:各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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