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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
(皖政〔2009〕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允许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准确地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创新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得借流转之机将承包地打乱重分。要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农户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或股份合作形式进行流转时,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流转应尊重农民意愿,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和价格等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或挪用。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与当地二、三产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不失时机积极引导,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又要坚决反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严禁下指标、定任务、设计统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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