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贷款卡;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会决议;
(四)近3年财务报表和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如果企业成立未满3年,则应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年度财务报表、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
(六)船舶建造合同文本;
(七)船舶建造保险文件;
(八)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九)项目现金流量表;
(十)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十一)融资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基本程序:
(一)抵押人向融资机构提出申请;
(二)融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三)融资机构开展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拟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融资机构进行内部审查与审批;
(五)抵押人与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七)办理融资。
第八条 对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时,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船舶登记机构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九条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船舶生产企业;
(二)抵押权人为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融资机构;
(三)船舶建造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船舶订造人不同意在该船舶上设置抵押权;
(四)抵押船舶的评估应由融资机构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并出具有效的关于船舶总价值的评估报告,且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
(五)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且船舶已建成部分经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占船舶建造合同价值的8%以上;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
(六)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评估价值最高不超过该船的合同价值。
第十条 申请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