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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通知
(豫政[2009]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监管监察任务,切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炭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煤炭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煤矿业主、实际控制人等)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排查治理隐患;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二)未制订本企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未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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