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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煤矿的无照经营行为负有监督和牵头依法查处取缔的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对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和损害矿工基本权益的行为、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负有监察责任。

  监察机关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负责调查处理。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责任中,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不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查出的煤矿隐患没有及时跟踪整改和复查的。2.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下达停止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指令的,对违背停止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指令而继续生产的煤矿没有及时提请有关政府关闭的。3.对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矿井不按规定标准验收或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4.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矿长资格证,未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1.对煤矿改建扩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资源整合方案审批和矿井图纸资料审查把关不严,该批不批、不该批滥批造成不良后果的。2.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煤矿不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或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证件过期未作出处理的;接到有关通知后,对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煤矿未暂扣或不及时暂扣生产许可证,或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依法吊销或不及时吊销生产许可证的。4.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中弄虚作假的。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1.不依法履行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职责,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的。2.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过期未作出处理的;接到有关通知后,对被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未暂扣或不及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依法吊销或不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而同意施工和投入生产的,或该审查不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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