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行业、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 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环保基础设施、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争取、审核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等工作,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生态文明村创建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
监察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步伐。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和城镇污水处理率。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农业部门:做好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及资金补助等工作,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畜牧部门:结合资金、技术支持,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建设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五) 责任追究2009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省辖市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 社会监督
各省辖市政府应于2009年3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 加强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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