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通企业的任务。1.组织家电下乡产品货源,保证市场供应;2.按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家电下乡办公室)要求,及时报送销售、货源情况和相关资料;3.对所属销售网点进行管理,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店面设计、统一门店形象、统一宣传策划;4.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商务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
(三)家电下乡销售网点。1.具备的条件:一是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二是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三是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四是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五是信誉好,无不良记录。2.核准程序:各流通企业通知所属符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条件的经销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能够证明作为中标流通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当地县级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县级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审查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报省辖市商务局;省辖市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研究核准,批复县(市、区)商务局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四)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任务。1.向群众宣传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引导群众购买;2.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服务工作;3.正确执行家电下乡价格政策,不损害消费者利益;4.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5.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6.接受当地商务部门监督管理。
六、退货处理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七、应急预案
(一)网点供应不及的处理。各县(市、区)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核准。
(二)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销售旺季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