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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的通知


  3.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或银行卡的农户,需到当地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开设存款折或银行卡账户。

  (三)乡镇财政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1.销售单位是否是核准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2.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3.发票价格是否符合该类产品最高限价规定;4.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5.是否符合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的规定。

  符合补贴要求的,在《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申请单》加盖核准通过印章(一联自存,一联报县级财政部门),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编制《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连同《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申请单》分别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报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四)县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开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并根据审核后的《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会同承办银行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粮食直补存款折或银行卡专用账户上。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经原销售网点审核退货条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章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乡镇财政所及时填写补贴退回情况表,并将退回补贴资金上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将退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存入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四、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补贴资金来源。家电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省财政厅根据农业人口、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因素,测算确定各县(市、区)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按照测算的年度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补贴资金的50%预拨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50%根据家电补贴工作进度拨付。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时,县级财政要先行垫付,待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县级财政归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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