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涉农专项资金试行招投标分配的意见
(渝办发〔200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试行招投标分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科学理财、为民理财,强化绩效优先观念,创新资金分配机制,努力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纳入招投标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或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农村的公益性专项资金,即主要用于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这些资金在使用时间和对象上具有可选择性。
(二)绩效优先。绩效管理应贯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绩效目标是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遴选的主要判断标准。绩效评价指标不仅要有工程质量、资金投入配比和产出效益等资金效益指标,还要引入村民参与度、认同度等社会效益指标。
(三)公开透明。公开绩效评价指标,公开招投标程序,群众讨论,乡镇(村社)申报,引入专家评审、部门会商等多种形式,使财政专项资金从分配、使用、决算全程公开透明并接受监督。
(四)规范管理。实行招投标分配改革,不改变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格局,不改变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的审定权、管理权,不影响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五)稳步推进。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际,首先在农村公路、农村饮水、小型农田水利、农村沼气、农村中小学校舍、村活动中心等项目试行,不断调整完善,并逐步拓展。
三、实施方式
(一)对于已有总体规划但需分步实施的项目,采取向区县(自治县)公布招投标条件,区县(自治县)提出实施方案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条件最优,时间最快”的要求,择优确定项目在区县(自治县)的具体实施顺序。